考試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學院的發展,切實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生職業技能、創新能力和綜合素質的培養,規范和加強考試管理工作,改革考試制度,促進學風、考風和校風建設,使考試工作科學、規范、有序地進行,結合學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考試的目的是為了幫助和督促學生系統地復習和鞏固所學的知識和技能,考核學生對所學知識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和運用能力,評定學生的學業成績,同時也是檢查教學效果的依據,是研究和改進教學方法,不斷提高教學質量的有力措施。
第二章 考試要求
第三條 樹立現代教育觀、人才觀和考試觀,考試必須體現知識、能力、素質三位一體的新型教育觀念,改變以測試知識掌握情況為主的傳統方法,促進學生知識、能力、素質的全面提高。
第四條 考試必須有利于把學習的壓力傳遞到平時的學習中去,加強平時考核,避免一考定論,逐步加大平時考核成績在總成績中所占的比例。
第五條 考試的組織管理必須從重視對結果的處理轉向重視考前的警示和考試中的監督,力爭將各種違紀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章 考試方法
第六條 凡學生所修課程和主要教學環節均須進行考核,考核方式分考試和考查??荚囌n程須進行學期考試??荚囌n程的門數按人才培養方案的規定進行。
第七條 考查課程一般隨堂考核,在課程結束前完成考核。
第八條 考試方法要根據各門課程的特點由主講教師和教研室共同商定,可以采取筆試、口試或口試與筆試相結合的方式,也可采用閉卷、開卷等方式,但一般應以筆試閉卷為主,非筆試閉卷考試方法,開卷考試應在試卷上注明,報教務處備案。
第四章 考試命題
第九條 命題應根據課程標準的要求,由任課教師擬定、或由題庫抽取、或由教研室集體擬定。命題要注意理論聯系實際,注重對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考核。試題難度要適中,要有一定的覆蓋面,要易于鑒別學生的實際水平,期末考試的命題范圍應包括全學期的內容。
第十條 凡教材相同、進度基本一致的課程,由所有任課教師集體討論命題、或教研室集體討論統一命題,并制訂評分標準及標準答案。
第十一條 筆試課程(包括考查科目)要求同時出難度、范圍、份量大致相同的兩套試卷,由教務處隨機取舍。并要求同時擬出兩套試題的評分標準及標準答案,評分標準及標準答案與原卷一起存檔保存??谠囋囶}套數應不少于該班口試的人數。
第十二條 試題按100分總分命題。
第十三條 試題擬定后,經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學的系(部)主任審定簽字后,由教學秘書交教務處統一制卷;命題紙一律采用學院統一印制的標準試卷紙,若手寫則需用碳素墨水書寫,題與題之間不留空行,字跡、符號必須清楚、工整、無錯誤。凡不符合要求的試卷,教務處不接受制卷。
第十四條 各教研室應逐步建立試題庫,提高命題質量,命題要盡量規范化、科學化,逐步采用標準化試題。
第十五條 加速教考分離步伐,使考試成績比較客觀地反映教和學的實際水平,對教學效果作出客觀、科學的評價,促進教育教學質量的提高。學院按照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分批、分期規劃,加快試題庫建設的步伐。
第十六條 加強對考試試卷的保管和保密工作。對出現考前泄題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考試資格審查
第十七條 學生必須按學院規定的時間按時參加考試,因病、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考試的,必須在考前向所在系(部)書面提出緩考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所在系(部)主任同意后報教務處批準,方可緩考,否則按曠考(缺考)處理。曠考(缺考)課程均以零分計入學生成績表。
第十八條 為了督促學生努力學習,對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取消期末考試資格:
1.課程(環節)缺課(包括病、事假、曠課)累計達該課程總課時的30%及以上的。
2.課程作業或實踐記錄、報告缺交1/3及以上的(按教師規定的時間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論)。
3.違反考試紀律,被取消考試資格的。
第六章 考試形式與監考
第十九條 期末考試一般安排在學期末進行,采取閉卷,時間一般為兩小時。如開卷考試科目要在試卷上注明“開卷”二字,其它特殊要求應事先征得學院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才能執行。
第二十條 根據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考試前安排有實習、設計等實踐性教學環節的,通過系(部)審核報請教務處批準,可在實踐性教學環節實施前舉行考試。
第二十一條 期末考試采取“半封閉考試”的形式,將安排有考場的樓層封閉起來,閑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學生在指定的考場內對號入座,不得任意調換座位。
第二十二條 教務處負責全院整個考試過程的宏觀調控,組織安排全院統考課程的考試,非統考課程的考試按學生歸口或課程歸口原則由學生所在系(部)負責組織安排,各系(部)主任為主考,實行主考負責制。
第二十三條 嚴格監考,統考課程的監考人員由教務處統一安排,非統考課程的監考人員原則上由各系(部)負責安排,教務處進行協調。要求每個考場安排二名以上監考人員。監考人員必須忠于職守,嚴格執行考場紀律,不得徇私舞弊或瀆職。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對監考環節的管理。學院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巡視人員檢查各系(部)考試工作的組織情況,對監考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檢查,對遲到、早退、無故不參加監考、對作弊行為不聞不問或在考場上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的監考人員,當場提出警告,并按學院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閱卷和成績評定
第二十五條 考試的閱卷一律采取封閉式閱卷,禁止學生進入閱卷地點,干擾閱卷工作,所有試卷原則上不得帶回家評閱。
第二十六條 閱卷教師應堅持原則,按照評分標準,客觀公正地評定成績,不給“印象分”,不送“同情分”,教務處及各系(部)要對評分結果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嚴肅處理。凡有條件的課程,可實行流水閱卷,交叉閱卷,盡量減少教師自己授課、自己命題、自己閱卷的“三自”現象。
第二十七條 考試課程成績評定采用100分制,考查課程成績也可按五級記分(優≥9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期末考試的成績是評定學生課程成績的主要部分,一般按平時成績占30%,期末考試成績占70%評定學生課程成績(少數課程經教務處批準,可調整兩部分成績的比例)。
第二十八條 所有課程的期末考試成績在閱卷完畢經任課教師、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簽字后,由教學秘書統一報教務處。
第二十九條 嚴格成績管理,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學生成績。學生成績的修改,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正式的手續。
第三十條 考試后,課程的考試試卷由教務處保管,試卷保管期限為五年。
第八章 違紀處理
第三十一條 任課教師要做好學生考前復習輔導、答疑工作,嚴禁向學生泄漏考試范圍和試題。教師如有漏題、送分、監考不履行職責、袒護學生違紀等行為,將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教師責任,并按學院相關規定作出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生應當正確認識考試的目的和要求,在考前要進行系統的復習,作好準備,爭取考出優秀成績??记安坏孟蛑髦v教師要求指定復習范圍。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凡違反考試紀律者,按照《四川電子機械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反考試紀律處理辦法》處理。
第九章 組織領導
第三十三條 為養成良好的學風和校風,加強考試紀律,做好考試工作,本著嚴格要求、嚴密組織、嚴肅處理的原則,切實加強考試工作全過程的領導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成立以分管院領導為組長,教學督導、各系(部)主任、教務處處長、學生處處長組成的學院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部署、檢查、巡視、總結考試工作。
第三十五條 下設考務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負責常規考務工作,對整個考試過程進行調控,裁定學生違紀事件,處理考試中的有關事宜,做好考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確??荚嚬ぷ鞯捻樌M行,負責安排組織全院統考課程的考試。
第三十六條 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主任任主考,由教辦主任、教學秘書、實踐秘書、輔導員組成的系(部)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系(部)有關課程的考試組織與管理工作??荚囘^程中及時通報處理各項違紀事件,做好考務、保衛值班等工作,考后及時寫出考試工作總結交學院考試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范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考場規則
一、考生必須于考試前15分鐘攜帶有效證件(學生證、身份證)進入考場,并在《考場記錄單》上簽名。
二、考生必須按監考員指定的位置就座,并將證件放在課桌左上角,考試中不得擅自挪動座位,否則按考試違紀處理。
三、考試開始15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否則按缺考處理。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課程考試結束前30分鐘。否則按考試違紀處理。
四、考生不得攜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材料或電子設備(如手機、電子詞典、電子計算簿、隨身聽、讀書筆記本等)進入考場,若已帶入考場者,請主動交監考員代為保管,否則按考試作弊處理。
五、考生答題時,一律用黑色鋼筆或黑色中性筆工整書寫,并按要求答題,答題寫在草稿紙上一律無效。
六、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否則按考試違紀處理。
七、考生在考試過程中,不得傳遞紙條、交換試卷、互對答案等。違者按考試作弊處理。
八、考試時間不得上廁所,確因身體原因需要,須由監考員陪同,否則按考試違紀處理。
九、考試結束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和草稿紙放在桌面上,待監考員驗收后才能離開考場,否則按考試違紀處理。
十、考試違紀學生,按《四川電子機械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反考試紀律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監考員職責
一、按照考試規定的時間、地點,考試開始前30分鐘到達考務辦公室參加考前會并領取試卷。
二、考試開始前15分鐘組織考生進入考場,合理安排座位,左右應間隔一至二個座位,前后對齊,有座位號的要求對號入座。
三、考試開始前10分鐘,令考生將非考試用具(包括通訊工具)、書籍及有關考試資料集中放在小件物品存放處,并逐個檢查桌面上是否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字跡(若有字跡則令考生擦凈),然后開始發放試卷??忌陂_考后遲到15分鐘以上者不得進入考場。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課程考試結束前30分鐘。
四、考試開始前監考員應認真檢查考生證件(身份證、學生證),組織考生在《考場記錄單》上簽名,并清點人數,檢查考卷是否有缺頁、缺卷,若發現有上述情況,應及時報告考務辦公室處理。
五、監考員必須在考室前后各站一人,注視學生,在考生有作弊動機時要及時警告,避免學生作弊成為事實。如發現考試作弊者當場制止,收回試卷注明“作弊”字樣,并讓考生退出考室,寫出書面檢查,且將作弊情況填入“考場記錄單”。
六、監考人員不得在考室內做與監考無關的事(如吸煙、閱讀書報、閑聊、注視窗外、玩手機、聽音樂等),不得擅離職守。對試題內容不作任何解釋或暗示,但字跡不清則應予當眾答復。
七、嚴格執行考試時間,不得以任何理由縮短或延長考試時間。
八、考試結束后,認真清點試卷份數是否與參考人數相符,并認真填寫“考場記錄單”。對將試卷帶出考試的考生按考試違紀處理。
九、考試結束后立即將試卷按小號在上、大號在下的順序整理好,連同考場記錄單及作弊考生資料報送考務辦公室,由考務工作人員清點、驗收合格、簽字完畢后監考工作結束。
十、如不認真履行以上職責者,將按學院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學生違反考試紀律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肅考紀、端正考風,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對考試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具有我院正式學籍的在冊學生,參加學院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的考試,均按照本辦法執行。我院其他類型在冊學生考試違紀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學生參加考試,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考試紀律。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到達考場,保持考場肅靜,服從監考員的指揮、監督和勸告。對違反考試紀律的學生,視情況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第二章 考試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四條 學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該門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根據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相應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及以上處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試用紙缺失、損壞或將其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以任何形式影響考場秩序或干擾監考教師工作的;
(十)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五條 學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該門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根據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相應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一)查看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五)有違紀行為或嫌疑,又不聽從監考教師勸阻、警告者;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十)其它作弊行為。
第六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學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該門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根據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相應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一)曾因考試違紀受過警告處分,再次作弊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通過偽造證件、證明及其它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四)故意引起考場紀律混亂,造成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五)其它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學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該門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根據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相應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一)以不正當手段竊取試題,并造成較大影響和嚴重后果的;
(二)考試過程中使用通信設備作弊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四)主動或被動替他人代考的。
第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相關的學生違反考試紀律,根據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相應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它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監考過程中發現學生有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者,應予以立即制止并糾正;
第十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監考過程中發現學生有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者,應當及時終止其本科目考試,對學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同時如實記錄學生作弊情況,并由兩名監考人員核實簽字。監考員應及時將對所涉及學生的作弊行為的相關記錄材料報考務辦公室。
第三章 考試違紀行為的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學生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班級輔導員、系(部)管理人員應及時對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
第十二條 學生違反考試紀律,由教務處負責查證,并將相關材料移送學生處。
在考試過程中一旦發生學生違紀現象,監考員應認真如實填寫考場記錄單、考試違紀情況記錄表,將違紀學生交至考務辦公室,違紀學生在考務辦公室認真、如實寫出書面認識。當堂考試結束后,系部管理人員到考務辦公室與違紀學生談話,并認真填寫違紀學生談話記錄表,將考試違紀情況記錄表和違紀學生談話記錄表交學生處。
第十三條 處分為留校察看以下者,由學生處研究決定,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簽發;處分為留校察看者,由學生處和教務處共同研究決定,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簽發;處分為開除學籍者,由學生處和教務處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院長簽發。開除學籍者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四條 學生對以上的處理決定如有異議,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具體處理按《四川電子機械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與申訴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沒有列舉的考試違紀行為,可參照本辦法的類似條款或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學生緩考管理規定
為嚴肅考試紀律,加強考試管理與組織工作,規范學生緩考申請程序,根據《四川電子機械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和《四川電子機械職業技術學院考試工作規范》,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學生應在學院規定的考試時間參加相應課程的考試;未經批準未參加考試者,按缺考處理,該門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取消該課程學期補考資格。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緩考
(一)學生因病確實不能按時參加考試,需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的醫療證明等。
(二)學生確因家庭變故、不可抗力、學校公派等緊急性、重大性事件,無法按時參加考試,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三)課程考試時間與國家規定的大型正規考試時間安排沖突,需出具各級考試的準考證以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
(四)重修考試科目與期末考試時間沖突。
三、申請緩考的流程
(一)學生在系統下載《四川電子機械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緩考申請表》,正確填寫表格內容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后,交由輔導員、任課教師、系(部)簽署意見;
(二)申請表及相關材料提交教務處,辦理緩考審批手續,手續可由學生本人辦理或由輔導員代為辦理;
(三)緩考審批意見由相應系(部)及時通知學生和任課教師。經批準緩考的學生,緩考課程由系(部)教學秘書統一公布;未獲批準的學生,按缺考處理。
四、申請緩考的時間期限
(一)通常情況下,緩考申請需在課程考試開始前三個工作日申請辦理完成;
(二)學生因急病、突發性事件等特殊情況下,不能按時辦理,應先向輔導員請假,由輔導員在課程考試前事先告知系(部),系(部)統一報教務處并通知任課教師,并在考試后三日內補辦手續。
五、緩考課程考試時間一般在下一學期初進行,隨同補考學生一并參加相同課程的考試。
六、其它說明
(一)凡經批準允許緩考的學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否則該門課程考試成績無效;
(二)凡弄虛作假騙取緩考資格者,一經發現,按缺考處理;
(三)緩考申請僅適用于期末考試。
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