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為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培養符合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人才,依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按照育人為本、依法治校、規范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院正式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及相關證件,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事先向學院招生就業處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報到時,應審查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審查合格后領取新生報到單,并按表中所列事項到有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完成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新生,經審查屬實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一)應征入伍的新生,可保留入學資格至退役后兩年。
(二)如患有重大疾病的新生,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必須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第四條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交驗必要的證明、材料,填寫《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應征入伍新生,應向學院提供《應征入伍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經學院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并出具《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審查不合格的、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在次年開學前向學院申請入學,經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符合學習要求者,經學院復查合格后持《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重新辦理入學手續;應征入伍新生在退役后兩年內,可以在退役當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學期間,持《保留入學資格通知》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到校審核、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學資格。逾期不申請、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并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生入學后,學院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做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的,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院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院指定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三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 在校生必須在每學期學院規定時間內報到、交清所有費用,并持相應票據和學生證到系部辦理注冊手續。學生報到注冊應由本人辦理,不得托人代辦。完成注冊手續者,系部應在其學生證上加蓋注冊專用章。因故不能如期報到者,應提前履行請假手續,暫緩注冊。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逾期兩周不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學籍,學院不再保留其學籍,未按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貸款或其它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劃(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學籍檔案一式二份,分別歸入個人檔案和學院檔案。高中起點??茖W生的學制為三年,修學時間為2-5年。
學生修讀的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類,選修課包括限定選修課(限選課)和公共選修課(任選課)。
第九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方式一般采用筆試、技能操作、口試、筆試與口試相結合、撰寫學術論文、讀書報告、實驗報告、實習(訓)報告等方式進行。課程考核成績評定均采用結構評分方式,由平時成績(對學生的考勤、提問、作業、測驗、隨堂考查)與期末考核(或課程結束性考核)成績按一定比例綜合評定。所有課程(含理論教學、實踐教學和素質教育)考核一律按百分制評定成績。
學生所修讀的各種課程以及各類實踐性教學環節都必須進行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取得相應學分。其成績和獲得的學分載入學籍檔案,課程考核不合格,不取得該課程學分。補考或重修課程考核及格,在成績登載時分別注明“補考”或“重修”。
學生上課遲到、早退、缺課或缺作業,其中任何一項一學期累計達到某課程的三分之一者,或規定完成的報告未按時提交者,取消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資格,成績以零分計。
第十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每學期由輔導員在學生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基礎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進行考核、鑒定。
學生體育課的考核成績根據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所修課程應全部考核合格并獲得相應學分。
經考核不及格課程學分數累計超過應修讀課程總學分數2/3者,學生本人應申請留級或降級,由系部審核,教務處審批。
第十二條 學業優良、自學能力強的學生,由本人申請,經所屬系部審核、教務處批準,可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也可參加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教務處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十三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由本人申請,交驗必要的證明、材料,經所屬系部審核、教務處批準,可折算相應學分計入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因身體殘疾或有重大疾病不能劇烈運動者,經學院指定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本人申請,輔導員、系部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分管院領導批準,免考體育課和軍事訓練課程。重大疾病者一次只予免考一學期體育課,終身殘疾者可申請免考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所有體育課。
第十五條 學生因故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課程考核,應在考核前持相關證明材料辦理緩考手續,緩考辦理由本人提出申請,輔導員、系部簽署意見,教務處批準備案,方可緩考。學生補考原則上不予緩考。
獲得緩考的學生應在下一學期初隨同相應課程的補考學生同時進行考試。
緩考課程考核不及格者,可申請一次補考,未按時參加補考者視為自動放棄該次考試機會,需重修。
第十六條 無故或申請未獲批準而不參加考核或參加考核而未交試卷者即為缺考。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登記成績時,注明“缺考”字樣,不予補考。缺考學生經教務處批準,可參加課程重修。
第十七條 學生選定的非實踐性必修課程、限選課程期末考核(課程結束性考核)缺考或考核成績在40分以下者,不予補考,應重修。課程考核成績在40分及以上者,原則上允許補考一次,補考成績合格,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注明“補考”,學生補考缺考或補考仍不及格者應重修。
第十八條 需重修的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根據教務處提供的重修計劃報名,經系部同意,教務處批準備案,在財務處交重修費后由教務處安排重修。未辦理重修手續的學生,不能參加重修課程考試。
重修不及格不予補考,可再重修,其重修成績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注明“重修”。同一課程重修次數原則上為兩次。
學生選定的公共選修課程期末考核(或課程結束性考核)成績不合格,不予補考,可重選、重修同一課程,也可改修其它選修課程。
在學制期內已達到規定的重修限制次數而考核不及格課程,通過自學于結業兩年內回校申請補考。
第十九條 課程期末考核(課程結束性考核)考核成績合格,但對成績不滿意者,可申請重考,按較高的成績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條 課程的考核成績評定后,若學生對成績有疑異,可通過教務處進行查詢。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制期內應參加計算機、英語及所學專業的職業技能鑒定,考核合格者獲得相應證書,作為學生綜合素質評定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二條 學生違反考核紀律或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零分,并應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重修機會。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終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保留。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的學分,由本人申請,交驗必要的證明、材料,系部審核,教務處認定后,可予以承認。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理論教學環節、實踐教學環節及素質教育環節等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院有關規定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應當參加誠信教育,學生處記錄學生學業、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獎懲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者,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校所學專業,原則上為所錄專業。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院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七條 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院指定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鑒定,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學生,本人可申請轉到其他專業就讀。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學生可申請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本人可申請轉到相關專業就讀。
第二十八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有疾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院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單獨考試招生、五年制高職等);
(六)跨學科門類的;
(七)應予退學的;
(八)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二十九條 申請轉學學生應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學院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院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院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三十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院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經審查屬實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學院指定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內因病、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者;
(三)應征入伍者;
(四)自費留學者;
(五)經學院批準暫停學業創業者;
(六)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院認為必須休學者。
申請休學的學生,應向所屬系提出書面申請,交驗必要的證明、材料,填寫《休學申請表》(因傷、病休學的學生,應出病情診斷意見和休學建議),經所屬系同意,報學生處和教務處批準后方可辦理休學手續。自休學獲準之日起,休學生效。
學院認為或經學院指定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應予休學,而本人又不申請休學者,學院勸其休學,并書面告知本人。自接到休學書面通知之日起,休學生效。
第三十二條 休學時間一般以學年為單位。休學累計時間不得超過2年(應征入伍和創業者除外),其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時間。
第三十三條 在校生應征入伍,其學籍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院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由本人申請,所屬系部審核,學生處和教務處批準同意后,可保留學籍。
第三十四條 休學學生自休學生效之日起1周內必須辦理完休學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院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休學期滿的學生,應于學期開學前 (因傷、病休學的應附醫院的康復證明)向所屬系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指定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復查,所屬系部審核、教務處批準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三十六條 對申請復學的學生,所屬系應對其休學期間的行為表現進行審查。休學期間有違法亂紀行為并受到刑事處罰者,取消其復學資格。因傷、病未康復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復學者,可申請續休1年。學院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獲準復學的學生原則上編入下一年級學習。
第三十八條 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參加考試,擅自參加考試者,其成績無效。
第五章 學業警示與退學
第三十九條 學院視學生的學習情況對學生實行學業警示。學業警示是一種預警,不是紀律處分,不記入學生檔案。學業警示由所屬系部行文送達學生本人,必要時可同時送達學生家長。
一學期內,經考核(含補考、緩考)不及格課程學分數超過該學期應修讀課程總學分數1/2者,應予學業警示。
歷學期經補考后不及格課程學分數(不含重修及格課程及學制期內最后一學期不及格課程學分數)累計達到16學分及以上者,應予學業警示。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院要求或者在學院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院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無故不履行注冊而又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時間超過兩周的;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院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一條 退學處理學生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擬應予退學的學生,由學生所屬系提出報告,并附相關材料,填寫《退學學生登記表》并簽署意見,送教務處審核后,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二)學院決定應予退學的學生,將在學院官網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后,視為有效送交本人。
(三)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訴,其程序參照《四川電子機械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與申訴管理辦法》辦理。
(四)學院不負責安置退學學生,其善后事宜按下列規定處理:
1.退學學生自退學之日起,一切行為后果自負。
2.應予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應在學院退學決定生效之日起二周內辦理完退學手續并離校。其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不按期辦理退學手續者,學院將注銷其學籍。
3.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退學者,由學生處通知家長或撫養人領回。
4.退學學生在辦理完退學手續后,由教務處出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5.凡已取消學籍、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六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院畢業要求的,學院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獲得畢業規定學分,達到提前畢業條件,可以申請提前畢業。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院畢業要求的,學院可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學生結業后原則上兩年內,本人可申請補考、重修或者補做畢業設計、論文、答辯,經考核,成績合格,達到學院畢業條件,可以頒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時間填寫。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學習年限內,未修完教育教學計劃(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內容,但在學校學習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院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院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要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院進行審查。
第四十六條 學院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四十七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院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院將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院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學院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注冊的,學院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九條 學院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是一次性證件,學生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一律不再補辦。有特殊需要者,經本人申請,學院核實后,學院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教務處。
學生轉學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四川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備案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41 號)和《四川電子機械職業機械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一、轉學條件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學院一般不受理轉學,因患有疾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單獨考試招生、五年制高職等);
(六)跨學科門類的;
(七)應予退學的;
(八)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二、轉學程序
(一)轉出程序
1.學生個人提出申請,填寫《四川電子機械職業技術學院轉學(轉出)申請表》(以下簡稱《轉學(轉出)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一式三份)報送所屬系部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加蓋系部公章。
(1) 轉學理由為“患病”的,學生必須提供由學院指定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開出的檢查證明(一式三份)。病歷及診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上須蓋有“疾病診斷證明專用章”。
(2)轉學理由為“特殊困難、特別需要 ”學生須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一式三份)。
2.學生持所在系部簽署意見的《轉學(轉出)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教務處審核,教務處審核并匯總后報學院,學院召開集體研究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
3.經學院集體研究決定批準轉出我院的學生名單及相關信息在學院官網上公示七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學院出具轉學文件。學生填寫《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備案表》(以下簡稱《轉學備案表》一式三份),待擬轉出、轉入學校相關負責人在《轉學備案表》上簽字蓋章后,學生方可到教務處辦理學籍轉移手續,到學生處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二)轉入程序
1.學生個人向學院提出申請,提供以下材料:
(1)學生轉學申請書(一式三份);
(2)擬轉出學校開具的同意轉出文件(一式三份);
(3)加蓋所在學校公章的《四川省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備案表》(一式三份);
(4)加蓋所在學校院系公章的《學生在校期間表現鑒定》(一式三份);
(5)加蓋所在學校教務部門公章的《每學期成績單》(一式三份);
(6)加蓋所在學校招生部門公章的《學生錄取花名冊》(一式三份);
(7)相關轉學證明材料(一式三份)
①因患病轉學的,出具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的檢查證明(一式三份,加蓋醫院病情證明專用章);
②特殊困難、特別需要轉學的,出具特殊困難證明材料(一式三份,加蓋所在學校教務處章);
(8)學生填寫《四川電子機械職業技術學院轉學(轉入)申請表》(以下簡稱《轉學(轉入)申請表》(一式三份)。
2.學院召開會議對學生申請轉學事宜進行集體研究決定,表決情況如實記入會議紀要。
3.學院集體研究會議批準轉入我院的學生名單及相關信息在學院官網公示七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學院出具轉學文件,教務處負責向省教育廳報送學生轉學備案材料。
4.學生憑擬轉出、轉入學校相關負責人簽字蓋章后的《轉學備案表》,到教務處辦理就讀手續。
5.轉入學生需執行我院轉入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學生在轉出學校所學習相同公共必修和選修課程的學分可相互抵認,所缺的專業課程必須重新修讀。
跨省轉學的學生備案材料(一式四份),經由雙方學校同意后,先報送轉出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再報送轉入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受理時間
學院每年集中受理兩次學生轉學事宜,即每年6月和12月。
四、違規處理
(一)學院不接收未經省教育廳備案的學生先行入學就讀,不得接收未經學院許可的學生跟班學習或旁聽。
(二)經學院集體研究同意轉出的學生,在轉入學校未同意和省教廳未備案前仍為我院學生,不得擅自到接收學校先行就讀。擅自離校的按相關學生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三)對轉學中違規行為零容忍,一經查實,嚴肅追究違規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外,并追究相關領導責任。涉嫌違紀的,由學院相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轉學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學生,一經查實,立即取消轉學資格,屬于我院申請轉出的學生,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五、附則
(一)本細則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
(二)本細則解釋權屬教務處。
學生轉專業管理實施細則
為深入貫徹以學生為本的教育理念,深化我院教育教學改革,鼓勵學生個性發展,尊重學生學習興趣,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同時促進人才培養工作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需要,根據《四川電子機械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基本原則和要求
(一)轉專業包括跨系轉專業和系內轉專業。學生可在第一學期申請跨系轉專業,也可申請系內轉專業;學生在第二學期原則上只限于系內轉專業。
(二)學生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無違紀違規行為。
(三)每名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只能轉專業一次,轉專業申請一經學院批準,不得再次申請轉回原專業或轉入其它專業。
(四)轉專業的學生,原則上編入轉入專業同年級學習;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差距比較大的或特殊專業的學生,應予以降級處理。
(五)獲得轉入專業相關學科競賽省部級以上獎勵,或者有發明、創造以及科研成果的學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二、轉專業申請條件
(一)學生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出申請轉專業:
1.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轉專業后更能發揮其專長,有相關材料證明已取得一定的學業成果的;
2.學生因傷或患某種疾病、生理缺陷,由學院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
3.學生存在某種特殊困難,經學院認定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4.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
5.學院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征得學生同意,調整學生所學專業的。
(二)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允許轉專業
1.未報到入學、未注冊取得學籍或休學期間的;
2.未參加統一高考的;
3.在校期間已有過一次轉專業記錄的;
4.在校期間受過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的;
5.應作退學處理的;
6.教育部明文規定其他不能轉專業的;
7.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開的。
三、轉專業受理時間
(一)對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原則上應在學期期末結束前四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休學創業和退役學生復學時提出轉專業申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四、轉專業申辦程序
(一)學生本人申請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填寫《四川電子機械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轉專業申請表》。
(二)轉出系部審核
依據轉專業原則條件,對申請轉專業學生的材料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及學生材料提交學院教務處,確定系擬同意轉專業學生名單。
(三)轉入系考核
教務處將審核后的轉專業學生申請及材料送至轉入系,轉入系根據本系各專業條件,對學生申請材料審查同意后,轉入系將考核結果提交教務處,并確定擬同意轉專業學生名單。
(四)教務處受理申請
教務處對轉入轉出系審核后的轉專業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最終審核,教務處審核匯總后直接報學院集體會議研究審批,確定學院擬同意轉專業學生名單。
(五)學院公示
學院審批通過的轉專業學生名單,在學院官網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六)轉入系部報到
獲準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到轉入系報到。學生逾期未報到,取消轉專業資格。
五、轉專業申訴
學生對轉專業工作有異議可提出書面申訴,由學院教務處負責受理。
六、附則
(一)本實施細則從2017年9月1日起執行。
(二)本細則解釋權歸教務處。
畢業資格審查及學歷證書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強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的管理,維護國家學歷教育制度和學歷證書的嚴肅性,保證學院教育教學的質量和規格,結合工作實際,特建立和完善我院畢業生資格審查及學歷證書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細則。
參加全國高等教育招生考試,被我校正式錄取,并入學注冊獲得我校學籍的學生,按照《四川電子機械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要求,畢業必須通過畢業資格審查,取得規定學分,經學院批準方可獲得畢業資格。
一、畢業資格審查程序
(一)應屆畢業生的畢業資格審查工作實行院、系兩級負責制。學籍和學業審查主要由教務處負責,學雜費結算由財務部門負責,操行審查由學生處和各系負責。
(二)畢業資格審查結論分為三種:畢業、結業、暫緩畢業。
(三)教務處擬在每年的三月統一組織下屆畢業生的畢業相片采集(統一由新華社四川圖像采集中心進行采集),在新華社完成畢業生圖像處理并上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以下簡稱學信網,網址http://www.chsi.com.cn)后,教務處再次組織畢業生進行網上畢業圖像信息校對,確保畢業生信息的完整無誤。
(四)教務處在每年十月組織畢業生進行學籍信息校對,以系為單位,由輔導員組織學生本人親自核對學生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專業等有關信息,確保信息準確,不核對者,造成后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五)每年四月下旬,學生處負責將畢業生的操行評定結果(操行評定不合格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備查;財務處負責將畢業生學雜費結算情況(未結清學雜費的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備查。
(六)教務處擬在每年的四月上旬,統一編制本屆《畢業生畢業資格審查表》(含具有我院學籍、預期畢業的學生名單)發送到各系,系核對畢業生名單無誤后,做好畢業生電子注冊審查責任書,并據本細則作出畢(結)業結論,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教務處復審。
(七)教務處根據各系填報的《畢業生電子注冊審查責任書》對照學籍進行逐項復核,并做好相關統計報表。
(八)教務處學籍管理人員將復核無誤的畢業生畢業資格審查資料統計情況報教務處長、學院領導審批。
二、畢業資格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學生是否具有我校正式學籍,并檢查學生歷年注冊情況。
(二)學生的思想品德體育考核是否合格,操行分是否合格。
(三)按照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檢查學生是否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必修、選修課程(包括專業綜合實訓、跟崗實習、頂崗實習等實踐教學環節),且各門課程成績合格。
(四)按照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檢查學生是否修滿專業規定的最低畢業學分。
(五)符合規定的其他項目。
三、畢業證書的制作與頒發
(一)經畢業資格審核準予畢業的學生,方可制作打印其畢業證書。
(二)學歷證書由教務處按照國家教育部監制的畢業證書的要求統一制作,學歷證書的發放和領取由教務處統籌管理。
(三)畢業證書的統一發放時間一般在每年7月,具體日期由學院決定。
(四)擬統一集中發放的畢業證書由各系按教務處的要求領取后發放,并按教務處編制的《畢業生畢業證書發放簽字表》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發放畢業證書,并由畢業生本人簽收。若因特殊原因畢業生本人不能親領畢業證的,須由本人親筆寫出“領證委托書”,并附上本人和代領人身份證復印件,經班級輔導員簽名確認后,方可發放畢業證書。
(五)由于各種原因,學生尚未在規定時間內領取的畢業證書,由各系清理后,將畢業證書連同《畢業生畢業證書發放簽字表》于發證的第二天移交回教務處保存和發放。
四、結業證書換畢業證書
(一)對于結業的學生,結業當年學院原則上不予發放結業證書,待其返校補考成績通過后直接發放畢業證書。
(二)結業學生未按規定參加返校補考或返校補考成績不合格,可向教務處申請領取結業證書,教務處根據相應規定為其辦理結業證書并對證書進行備案。教務處安排專人負責管理結業證書,并按規定進行發放。
(三)因成績不及格而結業的學生,結業離校后兩年之內(不含兩年)可向教務處申請課程重修或補考(包括專業綜合實訓、跟崗實習、頂崗實習等實踐教學環節)。根據學生申請,教務處于每年補考和期末考試安排考試,其他時間不再安排。經重修補考成績合格修滿規定學分者,可申請換發畢業證書。
(四)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系審核、教務處復審,符合畢業資格后,教務處處長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批準。
(五)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其畢業證書編號仍是原始結業證書編號;畢業證書中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五、畢業證明書管理
(一)學歷證書應妥善保管,如不慎遺失和損壞不能補發只能辦理畢業證明書,畢業證明書與原畢業證書具有等同效力。
(二)辦理畢業證明書需向教務處出具以下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并附相關材料和身份證復印件);
2.二寸藍色背景的相片兩張。
(三)教務處學籍管理人員依據其學籍檔案和發證記錄,核發畢業證明書。核發的畢業證明書原則上提出申請15個工作日后領取。核發畢業證明書須經教務處處長同意,分管領導審批。
(四)學校出具相應的畢業證明書后,須在學信網學歷注冊信息中予以標注。
(五)畢業證明書必須由本人或代理人到學院領取。
六、學歷證書電子注冊
(一)國家實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制度,對經注冊的證書進行審核、備案后方予承認和保護。
(二)我院經畢業資格審核準予畢業的學生,教務處將按時在學信網對畢業生學歷證書進行即時電子注冊。
(三)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包括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兩類。
(四)學信網相應的學歷信息公布日期即是該畢業證書上的發證日期,屆時畢業生可登錄學信網進行學歷信息查詢及驗證等。
七、附則
(一)本實施細則若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規定相悖,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二)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